pt>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首页 > 党务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策措施 > 正文
呼伦贝尔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呼伦贝尔市委员会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09年3月3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结合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正确认识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明确目标任务
(一)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
我市有17.25万残疾人,占全市总人口的6.39%,涉及54万家庭人口,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我市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市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地区、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残疾人事业发展滞后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水平。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发展残疾人事业的目标任务
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以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以制定和完善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专项社会保障的政策措施为突破口,以加强农村牧区和城镇基层残疾人工作为切入点,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到2020年,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根本改善,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人人享有安全的住房,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九年义务教育,残疾人教育文化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社会参与更加广泛,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一)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1、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从救助资金中一次性足额代缴。其中,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特困家庭和重病残疾人患者超出报销封顶线由个人承担部分再给予救助。
2、白内障复明、精神病人服药、聋儿助听器验配、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等基本医疗保险康复项目按照自治区调整后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目录报销。
3、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儿童在医疗费用报销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补助。
4、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
(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
1、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2、市、旗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康复事业的投入,按照辖区覆盖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1元的标准将康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和新增的残疾人开展康复服务,并根据工作任务和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
3、认真执行残疾儿童抢救医疗和康复补贴制度,对智障、脑瘫、孤独症等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给予救助和补贴,逐步实现残疾儿童义务康复。
4、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旗市区医疗机构设立康复科,有条件的乡镇苏木卫生院设立康复室,社区、嘎查卫生服务中心、室设立康复点。
5、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配备社区康复协调员,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三)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
1、建立以卫生部门为主体、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控制网络。
2、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制定和落实残疾预防措施。实施出生缺陷干预项目,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做好精神残疾的预防和监护;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3、开展宣传,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三、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一)做好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
1、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重点推进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
2、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残疾人在享受最高档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再给予适当救助。
做好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生活救助。
3、继续实施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将农村牧区无房和危房残疾人贫困户纳入安居工程、异地扶贫、搬迁工程,列入灾民建房、危房改造等规划,市、旗市区要匹配资金。
各旗市区在解决经济适用住房和城镇廉租住房时优先照顾残疾人家庭,逐步提高贫困残疾人的住房补贴标准。
房屋拆迁时,对残疾人家庭要给予妥善安置,在发放补贴资金时提高10—20%的比例,分配楼层时要方便残疾人生活。
(二)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依法查处、纠正残疾人所在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及不缴纳社会保险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2、逐步完善、落实农村牧区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三)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1、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同等条件下各种福利待遇应优先照顾残疾人。
2、重点做好残疾老人、残疾儿童和贫困残疾人的福利服务,特别是对智力残疾人提供福利服务,达到收养标准的,接收到社会福利机构保障其生活。对重度残疾人逐步实行政府托养服务。
3、成立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鼓励社会捐赠,支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4、市及旗市区每年按照不低于彩票公益金本级使用部分15%的比例划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四、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一)加快发展残疾人教育
1、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少年的学前教育,逐步开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
2、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3、全面落实“两免一补”政策,适当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生活补贴标准并免除住宿费。
4、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普通小学、初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5、大专院校对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学生给予减免学杂费照顾,在颁发奖学金、助学金和安排助学贷款等方面,对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学生优先照顾。
多方筹措资金,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学生给予资助。
6、加大残疾人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力度,提高在职教师师资队伍的教育水平。支持师范院校培养特殊教育师资。
特殊教育教师、手语翻译人员、直接从事残疾人工作的人员享受特教津贴标准由现行的15%提高到25%。
7、加强市特殊教育中心、呼伦贝尔岭东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在财政预算内确保特教学校正常运转的经费,提高办学水平。市特教中心要逐步开展普通高中和职业教育。
8、鼓励社会开展特殊教育活动。鼓励和支持普通学校开办特殊教育班、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特殊教育专业。
9、教育、劳动培训、残联及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开展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在职高等教育和其他成人教育,培训教育机构对残疾人员减免培训费、学杂费,残疾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二)促进残疾人就业
1、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
2、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纳入劳动监察范围,依法监督用人单位,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合法权益。
继续实行企业、城乡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税部门代收;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保障金列入预算,足额划拨到保障金专用账户管理使用。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并在公开招录工作人员时,确定一定数量的岗位优先招收残疾人。
机关、企事业单位对人事、劳动部门按规定安置就业的残疾大中专毕业生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接收。残疾人考录国家公务员,符合国家规定报考条件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报考和录用。
4、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就业基地、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
残疾职工达到25%以上的残疾人经济实体比照福利企业享受相关的税收减免政策。
5、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凡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政府劳动部门购买公益性岗位,要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由残联会同劳动部门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6、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实行优先申请、优先办理、优先审核,工商、公安、文化、卫生、旅游、检疫、城管等部门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收管理费、登记费、证照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税务部门给予减免税照顾。
7、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建立残疾人求职登记、就业信息网络,对残疾人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8、切实将国家关于扶贫开发的政策措施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家庭。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扶持农村牧区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各种生产经营,有序组织农村牧区残疾人转移就业。
9、争取、落实康复扶贫贷款,建立、完善残疾人扶贫基地,发挥扶贫基地的示范、培训、扶持一体化功能。
10、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扶贫工作。
(三)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
1、经常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体育、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2、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3、成立残疾人艺术团体,经常开展残疾人文艺演出。
利用各种条件和形式经常举办残疾人书法、美术、摄影比赛和展览,挖掘残疾人文化艺术人才。
4、将残疾人体育纳入全民体育发展规划,组织残疾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根据残疾人特点,经常开展适合残疾人的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努力实现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残疾人达到残疾人总数15%的目标。
5、成立市残疾人体育协会,规划、组织残疾人体育工作,加强对残疾人体育运动的管理。制定我市残疾人体育竞赛制度,开展残疾人运动员训练,举办残疾人体育比赛,为自治区、国家、国际残疾人体育赛事发现、推荐、输送、储备人才。
6、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者队伍建设,选拔培养有爱心、乐于奉献、精通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教练员、裁判员队伍。建立残疾人运动员选拨、培养、注册登记制度,根据运动员的特点和残疾人体育发展趋势,结合我市实际,按不同年龄段、不同残疾类别、级别选拔培养运动员,重点发展田径、乒乓球、羽毛球等传统项目和赛马、射箭等优势项目。
7、将残疾人体育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奖励资金,对为我市残疾人体育工作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8、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
残疾人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会展中心参观;免费进入影剧院欣赏节目;免费进入体育场馆观看比赛、参加活动;到公园、旅游景区(点)免收门票,参加公园、景区(点)内的各种娱乐、游览、观赏项目半价收费;残疾人家庭减半缴纳有线电视费和互联网宽带服务费。
五、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一)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
1、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要求,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
2、公共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残疾人乘坐火车、长途汽车、飞机时优先购票,优先搭乘。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区公共汽车,公交部门免收残疾人随身必备辅助工具托运费。残疾人进出车站安排绿色通道方便通行。
商场、医院、银行、邮局等公共服务场所设置“残疾人优先”告示,优先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3、依托社区和福利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福利机构,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老年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训、心理咨询、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性项目,推广“阳光之家”、“温馨家园”经验。
4、逐步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制度,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
5、积极培养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残疾人服务业。
6、发改、建设、财政等部门要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及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重点扶持。各级政府要按要求匹配资金,争取各旗市区都能获得上级投放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项目资金,改善残疾人服务设施功能。加大资金投入,按要求建设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二)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1、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和《呼伦贝尔市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2、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要征求残联意见,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逐步推进建成设施的无障碍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如商场、医院、银行、邮局、宾馆、车站、残疾人服务场所等,推进无障碍进社区、进家庭。对无障碍设施及时维修和保护。
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施。
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
3、大力推行信息交流无障碍。市电视台要开播手语新闻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机场、车站、图书馆、博物馆、会展中心、大型市场(超市)、公园、影剧院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以及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
4、残疾人工作部门配备的工作用车和福利企业、残疾人经济实体配备的生产、生活车辆免缴过桥费、过路费、停车费。
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区。残疾人本人使用的代步车辆免缴一切税费。
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一)增强社会扶残助残意识
1、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
2、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广泛开展“青年志愿者助残”、“红领巾助残”等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3、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
4、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开办残疾人事业宣传专栏,电视台专题节目要定期免费制作残疾人事业宣传节目。对残疾人公益广告的刊载、播发,免收广告费。
经常组织开展残疾人事业好新闻评选活动,向上级宣传部门推荐优秀节目。
5、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
(二)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
1、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2、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对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服务。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需要司法救助的残疾人,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司法救助。
3、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投诉,残联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残联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残联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三)积极参与残疾人事业国际交流合作
1、推进残疾人事业国际交流与合作,认真履行《残疾人权利公约》。
2、加强与俄罗斯、蒙古及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和做法,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七、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一)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
1、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重视和领导,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2、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和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残联工作汇报,认真研究部署残疾人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规、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
4、各地要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5、残疾人事业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加大经费投入,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
(二)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
1、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是党委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既是各类残疾人的代表组织,又是残疾人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务。
政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项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2、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
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残疾人工作者、残疾人应占有一定比例,人大常委、政协常委中要有残疾人工作者或残疾人代表。
3、各级残联要发挥人民团体的作用和优势,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好残疾人事业。
4、加强各级残联建设,健全基层残联、残疾人协会组织,落实人员待遇政策,为残疾人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苏木(乡镇、街道)残联要配备专(兼)职理事长,苏木乡(镇、街道)残联和嘎查(村、社区)残协选聘专(兼)职委员,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纳入各级政府公益性岗位。
5、认真解决残联各专门协会开展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专门协会工作,充分发挥专门协会的作用。
(三)加强残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1、选配好各级残联领导班子。落实残联领导干部双重管理规定,地方党委在配备、调整残联领导班子时,要事先征求上一级残联意见,共同做好考察配备工作。
2、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加快选拔残疾人干部进入残联领导班子步伐,切实实现“三个活跃”的目标。
3、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
4、培养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5、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残疾人助残志愿者队伍。建立助残志愿者服务项目库,助残志愿者生活补贴、表彰奖励等制度,促进助残志愿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四)大力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1、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
2、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
3、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