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印发出台了新的《呼伦贝尔市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优惠政策规定》),《优惠政策规定》从社会保障等七个方面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 为了真正让市残联党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效,做好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实实在在转变工作作风、实实在在提高做好残疾人工作的能力、实实在在为残疾人办实事,利用20多天向残工委成员单位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市残联起草,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惠及残疾人的《优惠政策规定》。《优惠政策规定》汇集了残疾人社会保障、医疗康复、劳动就业、特殊教育、文化建设、无障碍建设等29条,事关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和生活质量,所出台《优惠政策规定》符合广大残疾人实际需要和祈盼。 社会保障方面:凡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残疾人,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重度残疾、多重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的残疾人,在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再给予适当救助。 医疗康复方面:重度残疾、多重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的特殊困难家庭,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由民政部门按不低于65%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万元。 劳动就业方面: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均要安置录用一定数量的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安置比例不得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凡安置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教育方面: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人学生,各级各类学校不得因其残疾原因而拒绝接收。学校应当为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提供方便,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 无障碍建设方面: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无障碍设施规范进行建设,建立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设立无障碍标志。对已建成且没有无设施的,应进行无障碍改造。 《优惠政策规定》的出台,体现了市委和政府对残疾人的高度重视和关怀。体现了市残联党组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力度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