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本人。
【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政策依据】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二)残疾人创业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本人。
【优惠内容】
对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减征50%。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同时符合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适用最优政策,不再叠加。
【政策依据】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等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