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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工作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直属各用人单位:

根据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13]7号)、2013年呼伦贝尔市残联《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工作的通知》(呼残联[2013]81号)以及《呼伦贝尔市直属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市直属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的于每年5月份到残疾人就业康复服务中心进行年度审核。未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按照市财政局年初预算数额将保障金缴费至呼伦贝尔市财政局非税专户,缴纳期为5月—10月份的1—20日。

户  名:呼伦贝尔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00718403980010001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呼伦贝尔市伊敏支行

二、市属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央、自治区、外省(区、市)驻呼单位于每年6月1日—10月31日到新区行政办公大楼B区125室核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单位根据核定数额到呼伦贝尔市地税直属征收管理分局大厅缴费窗口直接缴纳。

三、中央、自治区直属单位在自治区或其他地区已经缴纳残保金的需提供缴费凭证,便于市残联备案。

四、未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由地税部门提供保障金专用账户,直接缴到保障金专户纳入国库。

五、年度审核需带下列资料:

1、2013年12月在职职工工资表及社保申报表。

2、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和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六、征收标准

年度应缴纳保障金=(年末在岗职工总人数x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x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市本级2014年征收201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执行职工年平均标准为44272元。

201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工作已经开始进行,请各用人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到相关部门进行年度审核,按期核定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单位,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市残联将直接按照未审单位上年度在册职工人数直接核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纳应缴保障金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保障法》的相关规定每日按5‰的比例加收滞纳金,经市残疾人就业康复服务中心核定后交由地税窗口一并征收,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晓君    李桂霞  

联系电话:8217813   8217246

 

 

  呼伦贝尔市残疾人联合会           呼伦贝尔市地税局

 

 

 

                 二0一四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