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市残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自觉接受驻残联纪检组监督,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接受监督的内容
第一条 市残联党组及其成员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第二条 市残联党组及其成员就政治纪律情况接受驻残联纪检组监督。接受对残联党组及其成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情况和市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防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条 市残联党组及其成员就执行组织纪律情况接受驻残联纪检组监督。接受对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监督,执行议事、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情况的监督,执行“四个服从”等党的组织制度情况的监督,纠正无组织无纪律、自由主义、好人主义等现象。
第四条 市残联党组及其成员就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接受驻残联纪检组监督。接受对党组研究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等情况的监督,对党组主要负责人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的监督,对党组其他成员在各自分管的业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及落实“一岗双责”情况的监督。
第五条 市残联党组及其成员就作风建设情况接受驻厅纪检组监督。接受对党组及其成员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的监督,对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办公用房和工作生活保障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纠正“四风”问题。
第六条 市残联党组及其成员就“三重一大”事项接受驻残联纪检组监督。接受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七条 市残联党组及其成员就廉洁自律情况接受驻残联纪检组监督。接受对党组成员在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处、就业、收入、房产、投资等方面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的监督、对按规定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监督,对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对教育管理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情况的监督,对执行防止领导干部利益冲突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
二、接受监督的方式
第八条 驻残联纪检组组长参加市残联党组会议、党风廉政会议、民主生活会议、党组述职述廉会议等重要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全市残联系统有关会议。
第九条 报告重要情况。市残联党组事前向驻残联纪检组通报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等重要工作情况,征求听取纪检组意见和建议。特别在酝酿干部调岗、提拔等事项时,应提前征求纪检组意见。
第十条 建立党组成员个人重大事项通过驻残联纪检组向市纪委报告制度。党组成员主动向驻残联纪检组通报个重要情况,每年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同时抄报驻残联纪检组;个人出国(境)、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婚丧嫁娶等重大事项,事先通过驻残联纪检组向市纪委报告,事后作出说明,其他需要报告事项应及时通过驻残联纪检组向市纪委报告;个人因私护照在人事部门管理的同时向驻残联纪检组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立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由党组书记会同驻残联纪检组长对党组成员进行廉政谈话和提醒谈话;由党组成员会同驻残联纪检组对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和提醒谈话。
第十二条 党组成员与驻残联纪检组组长定期沟通,就分管范围内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交换意见,并主动向纪检组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重视和听取驻残联纪检组的廉政建议,认真抓好整改工作,有针对性开展风险防控,并向纪检组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党组成员述职述廉情况向驻残联纪检组备案。
三、接受监督的要求
第十五条 市残联党组及成员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自觉接受监督意识,自觉地支持驻残联纪检组开展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党组及成员要支持驻残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支持纪检组开展执纪监督问责,支持纪检组查办重要案件。
第十七条 党组及成员要严格按照《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把自觉接受纪检组监督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来抓,纳入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每半年一次履行主体责任工作汇报会上,主动汇报自觉接受监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