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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编办、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编办、残联)


  为促进我区特殊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09〕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区特殊教育工作实际,现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任务
  加快发展特殊教育事业是我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关注民生、关爱弱势群体、维护教育和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到2015年,我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任务是:建立健全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为主体、各类教育并举的特殊教育格局。
  (一)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盟市所在地市区、旗县所在地,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入学率水平;农村牧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75%以上。对重度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二)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大力推进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逐步提高城镇3-5周岁(或4-6周岁)三类残疾儿童学前三年教育的普及率和水平。积极开展农村牧区三类残疾儿童学前一年教育。
  (三)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
  努力建设规模适当、专业合理、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并举,能满足残疾人职业教育需求的高中阶段教育格局,为残疾人就业创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
  (四)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积极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对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保证其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自学考试等方式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五)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
  采取多种形式,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使残疾青壮年文盲率显著下降。以就业为导向,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创业能力。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特殊教育保障水平
  1.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认真落实《意见》有关要求,在“两免一补”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适当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生活补助标准,并免除住宿费。各地要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结合本地实际,支持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
  2.做好中、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工作。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含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就读的学生)要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享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助学补助和免除学费的统一政策。对取得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残疾人教育毕业证书的残疾学员学费给予全额补助。
  3.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公用经费投入。根据特殊教育学校人均成本高的实际,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各层次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教育教学需求。
  4.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认真贯彻落实《通知》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并不断提高”的规定,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主要用于支持资源(指导)中心的基本建设、师资培养培训、对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教学的巡回指导等。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按要求“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并不断提高”,用于支持当地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自治区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补贴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和扶残助学。
  (二)扩大教育资源,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力
  1.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抓住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契机,根据本地区残疾儿童少年的分布状况以及人口的合理流动情况,认真做好特殊教育学校布局规划。人口在30万以上、尚无特殊教育学校的旗县(市、区),要独立建设1所特殊教育学校;不足30万人口的旗县(市、区),由盟市统筹建设1所或几所特殊教育学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层次特殊教育学校(机构)。
  2.推进普通学校招收残疾学生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继续统筹安排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机构附设特教班。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工作。
  3.扩大高等院校招收残疾学生规模。自治区各高等院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积极发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残疾人教育内蒙古学院,创造条件增设专业,扩大招生规模。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特殊教育专业。
  4.加快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普及进程。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举办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3-5周岁(或4-6周岁)的三类残疾儿童接受学前三年教育。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并制定优惠政策给予补贴。
  (三)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
  1.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加强残疾学生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注重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在课程改革中,要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特点,注重提高其生活自理、与人交往、劳动和就业等能力的培养。
  2.全面推进随班就读工作。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和盟市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建设,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特殊教育资源(指导)中心要在特殊教育学校编制内,配备三类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的专职人员,定期到普通学校对随班就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保证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质量。
  3.注重提高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特殊教育学校要在开足开好劳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同时,开设符合学生特点、满足当地需要的职业课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经费投入,加强实训基地建设,促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共建共享,满足特殊教育学生的生产实践和社会实践需求,提高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
  4.加快特殊教育学校信息化进程。充分利用国家特殊教育资源库和特殊教育信息资源管理系统,促进优质特殊教育资源共享。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软硬件建设。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积极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应用,提高残疾学生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5.深入开展特殊教育研究。建立一支理论素养高、专业能力强的特殊教育科研骨干队伍,提高特殊教育科研质量和水平。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教研和教科研部门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特殊教育研究人员,组织并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继续开展盲文、手语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
  1.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工作。满足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普及水平提高的需要,自治区举办师范类专业的大学和高职高专院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特殊教育(如视力、听力、智力残疾教育的教育学和心理学等)选修课程,注重特殊教育专业训练。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等单位任教。要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对在职教师实行轮训,重点抓好骨干教师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训工作。要加强对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机构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巡回指导教师的培训。依托有关院校和专业机构对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进行培训。
  2.配齐配足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等三部门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02〕24号)和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中附加编制标准的通知》(内机编办发〔2003〕69号)有关要求,配齐配足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保证特殊教育学校教学和管理工作正常运转。
  3.认真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严格执行《意见》关于“特殊教育学校、聋儿语训机构教职工、随班就读教师、从事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就业服务人员和手语翻译人员等直接从事残疾人教育、培训人员享受特教津贴,特教津贴标准由现行的15%提高到25%”的规定,保证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在评选表彰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时,要重视鼓励特殊教育领域的先进典型。

  三、强化政府职能,全社会共同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
  各地要把各级各类特殊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整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教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税务、残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发展特殊教育的职能和责任,在保障残疾儿童入学、孤残儿童抚育、新生儿疾病筛查与治疗、学校建设、经费投入、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特殊教育学校企业税收减免、残疾人口统计、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就业安置等方面通力合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二)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
  加大特殊教育宣传力度,形成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尊重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社会氛围。进一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捐赠、税费减免等相关政策,积极鼓励个人、企业和民间组织支持特殊教育,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0年08月05日 实施日期:2010年08月05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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