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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两个体系建设做好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旗市区残联、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国残联《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9号)、内蒙古党委6号、呼伦贝尔市委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保障残疾人在社会公益岗位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

各期市区残联和劳动部门加强联系共同抓好公益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落实,多形式开发残疾人就业公益岗位,凡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岗位要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要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给缴纳各类社会保险。

劳动部门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纳入劳动监察范围依法监督用人单位,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合法权益。继续实行企业、城乡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税部门代收;财政部门将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保障金列入预算,足额划拨到保障金专用账户管理使用。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并在公开招录工作人员时,对符合国家规定报考条件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报考和录用。

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实行优先申请、优先办理、优先审核,工商、公安、文化、卫生、旅游、检疫、城管等部门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收管理费、登记费、证照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税务部门给予减免税照顾。

各旗市区残联和劳动部门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残疾人求职登记就业信息网络,对残疾人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呼伦贝尔市残疾人联合会       呼伦贝尔市人事局

 

 

 

 

呼伦贝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呼伦贝尔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