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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章程

(2003年9月10日中国残联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盲人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中国盲人协会,简称:中国盲协,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of the Blind,英文简称:CAB。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盲人的群众组织,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代表盲人的共同利益,反映盲人的特殊需求,维护盲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人道主义,宣传、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盲人,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盲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领导。

  第五条 本会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44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任 务

  (一)代表盲人的共同利益,密切联系盲人,反映盲人的意见和需求,沟通盲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全心全意为盲人服务。争取和维护盲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二) 团结、教育盲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三)促进盲人的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及残疾预防等工作。

  (四)推进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盲文的规范化研究与普及,推动盲人辅助用品用具的研制、开发与推广、应用。对盲文出版、盲人按摩等具有盲人特色的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服务和监督。

  (五)参与、举办与盲人有关的各类培训,推动文化扫盲工作。

  (六)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盲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在盲人中推荐残疾人工作者。

  (八)承办中国残联委托的专项工作。

  (九)通过地方残联,联系并指导地方盲人协会开展工作。

  (十)代表中国盲人参加国际活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七条 全国盲人代表会议

  全国盲人代表会议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中的盲人代表组成。盲人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议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工作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中国盲人协会章程;

  (三)选举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委员;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全国盲人代表会议每届五年,与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同期举行。全国盲人代表会议须有盲人代表中2/ 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名誉职务中国盲人协会可设名誉主席,由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聘请。

  第十条 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在全国盲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盲人代表会议决议。

  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执行盲人代表会议的决议;

  (三)向盲人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向盲人代表会议提出本会章程修正案;

  (五)检查、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委员从全国盲人代表会议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 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并经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选举时须有2/ 3以上的委员出席,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委员2/ 3以上表决通过,经中国残联主席团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 办事机构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通过后报全国盲人代表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全国盲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9月10日全国盲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

 

 

中国聋人协会章程

(2003年9月10日中国残联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聋人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中国聋人协会,简称:中国聋协,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of the Deaf,英文简称:CAD。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聋人的群众组织,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代表聋人的共同利益,反映聋人的特殊需求,维护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人道主义,宣传、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聋人,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聋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领导。第五条 本会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44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任 务

  (一)代表聋人的共同利益,密切联系聋人,反映聋人的意见和需求,沟通聋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全心全意为聋人服务。争取和维护聋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二)团结、教育聋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三)促进聋人的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及残疾预防等工作。

  (四)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中国手语的规范化研究与普及,推动聋人辅助用品用具的研制、开发与推广、应用。对中国手语、影视字幕、聋儿康复等具有聋人特色的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服务和监督。

  (五)参与、举办与聋人有关的各类培训,提高聋人的综合素质。

  (六)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聋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在聋人中推荐残疾人工作者。

  (八)承办中国残联委托的专项工作。

  (九)通过地方残联,联系并指导地方聋人协会开展工作。

  (十)代表中国聋人参加国际活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七条 全国聋人代表会议全国聋人代表会议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中的聋人代表组成。

  聋人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议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工作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中国聋人协会章程;

  (三)选举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委员;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 全国聋人代表会议每届五年,与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同期举行。全国聋人代表会议须有聋人代表中2/ 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名誉职务中国聋人协会可设名誉主席,由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聘请。

  第十条 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在全国聋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聋人代表会议决议。

  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执行聋人代表会议的决议;

  (三)向聋人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向聋人代表会议提出本会章程修正案;

  (五)检查、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委员从全国聋人代表会议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 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并经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选举时须有2/ 3以上的委员出席,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委员2/ 3以上表决通过,经中国残联主席团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 办事机构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通过后报全国聋人代表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全国聋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9月10日全国聋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聋人协会委员会。

 

 

 

中国肢残人协会章程

(2003年9月10日中国残联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肢残人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中国肢残人协会,简称:中国肢协,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of the Physically Disabled Persons,英文简称:CAPDP。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肢残人的群众组织,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代表肢残人的共同利益,反映肢残人的特殊需求,维护肢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人道主义,宣传、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肢残人,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肢残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领导。

  第五条 本会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44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任 务

  (一)代表肢残人的共同利益,密切联系肢残人,反映肢残人的意见和需求,沟通肢残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全心全意为肢残人服务。争取和维护肢残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二)团结、教育肢残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三)促进肢残人的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及残疾预防等工作。

  (四)推进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推动肢残人辅助用品用具的研制、开发与推广、应用,对残疾人机动车等具有肢残人特色的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服务和监督。

  (五)参与、举办与肢残人有关的各类培训,提高肢残人的综合素质。

  (六)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肢残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在肢残人中推荐残疾人工作者。

  (八)承办中国残联委托的专项工作。

  (九)通过地方残联,联系并指导地方肢残人协会开展工作。

  (十)代表中国肢残人参加国际活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七条 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中的肢残人代表组成。

  肢残人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议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工作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中国肢残人协会章程;

  (三)选举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委员;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每届五年,与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同期举行。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须有肢残人代表中2/ 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名誉职务中国肢残人协会可设名誉主席,由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聘请。

  第十条 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在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决议。

  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执行肢残人代表会议的决议;

  (三)向肢残人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向肢残人代表会议提出本会章程修正案;

  (五)检查、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委员从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 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并经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选举时须有2/ 3以上的委员出席,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委员2/ 3以上表决通过,经中国残联主席团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 办事机构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通过后报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9月10日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

 

 

 

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章程

(2003年9月10日中国残联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简称:中国智协,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of the Mentally Retarded People and their Families and Relatives,英文简称:CAMRP。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的群众组织,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代表智力残疾人的共同利益,反映他们的特殊需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弘扬人道主义,宣传、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智力残疾人,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智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领导。

  第五条 本会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44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任 务

  (一)代表智力残疾人的共同利益,密切联系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反映他们的意见和需求,沟通他们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全心全意为智力残疾人服务。争取和维护智力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二)团结、教育智力残疾人及亲友遵守国家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培养智力残疾人自己决定自己事情的能力,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三)促进智力残疾人的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及残疾预防等工作。

  (四)推动智力残疾人辅助用品用具的研制、开发与推广、应用。开展调查研究,对智力残疾人工作的发展提供咨询、建议、服务和监督。

  (五)参与、举办与智力残疾人及亲友有关的各类培训,开展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和经验交流活动。

  (六)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智力残疾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在智力残疾人及亲友骨干中推荐残疾人工作者。

  (八)承办中国残联委托的专项工作。

  (九)通过地方残联,联系并指导地方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开展工作。

  (十)代表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参加国际活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七条 全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全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中的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代表组成。

  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议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工作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章程;

  (三)选举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委员;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 全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每届五年,与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同期举行。全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须有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中2/ 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名誉职务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可设名誉主席,由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聘请。

  第十条 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在全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决议。

  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执行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的决议;

  (三)向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向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提出本会章程修正案;

  (五)检查、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委员从全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 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并经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选举时须有2/ 3以上的委员出席,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委员2/ 3以上表决通过,经中国残联主席团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 办事机构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通过后报全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全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9月10日全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

 

 

 

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章程

(2003年9月10日中国残联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简称:中国精协,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of People with Mental Illness and their Families and Relatives,英文简称:CAPMI。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的群众组织,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代表精神残疾人的共同利益,反映他们的特殊需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弘扬人道主义,宣传、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精神残疾人,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精神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领导。

  第五条 本会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44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任 务

  (一)代表精神残疾人的共同利益,密切联系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反映他们的意见和需求,沟通他们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全心全意为精神残疾人服务。争取和维护精神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二)团结、教育精神残疾人及亲友遵守国家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鼓励精神残疾人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三)促进精神残疾人的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及残疾预防等工作。

  (四)开展调查研究,对精神残疾人工作的发展提供咨询、建议、服务和监督。

  (五)参与、举办与精神残疾人及亲友有关的各类培训,开展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和经验交流活动。

  (六)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精神残疾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在精神残疾康复者及亲友骨干中推荐残疾人工作者。

  (八)承办中国残联委托的专项工作。

  (九)通过地方残联,联系并指导地方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开展工作。

  (十)代表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参加国际活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七条 全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

  全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中的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组成。

  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议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工作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章程;

  (三)选举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委员;(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全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每届五年,与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同期举行。全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须有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中2/ 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名誉职务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可设名誉主席,由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聘请。

  第十条 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在全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决议。

  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执行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的决议;

  (三)向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向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提出本会章程修正案;

  (五)检查、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委员从全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 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并经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选举时须有2/ 3以上的委员出席,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委员2/ 3以上表决通过,经中国残联主席团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 办事机构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通过后报全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全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9月10日全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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