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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呼伦贝尔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已经2017年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呼伦贝尔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十三五”时期(2016—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攻坚阶段。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国发〔2016〕47号),健全我市扶残助残服务体系,提升残疾人服务保障水平,到2020年使广大残疾人与全市各族人民同步实现全面小康,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内政办发〔2016〕193号)、《呼伦贝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6〕164号),结合呼伦贝尔市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呼伦贝尔市“十二五”残疾人事业发展回顾   “十二五”时期,在市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自治区残联的精心指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各地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残疾人事业的新部署新要求,不断加大工作落实力度,大力实施残疾人工作“五个专项工程”,“十二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基本完成,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迈上了新台阶。 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2012年以来,我市实施残疾人工作专项工程,出台了对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分别给予困难补贴和护理补贴的政策。我市按困难补贴标准,城镇贫困残疾人每人每年600元,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每人每年360元,完成57020名补贴任务;护理补贴任务完成23448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险制度,重度残疾人和享受低保的贫困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政府代缴,全面实施了残疾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牧民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认真做好贫困残疾人建档立卡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了应保尽保。落实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持续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实施彩票公益金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国家和自治区累计下达项目资金1664万,为7020户贫困残疾人危房进行了改造。 “十二五”以来,我市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3688万元支持呼伦贝尔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和9个旗县残疾人康复与托养中心建设,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得到较大提升。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阳光家园计划”项目,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和养老托养服务普及面逐步扩展。加大对招收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机构补贴力度,实施残疾学生资助和救助项目,提高特殊教育岗位津贴标准,推动了特殊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市图书馆建立了盲文和有声读物阅览室。市本级及两个旗市区开播了手语新闻节目,各类公共文化场所免费或优惠向残疾人开放,有效推动了残疾人事业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取得新的进展,进一步营造了扶残助残良好社会环境。加强我市残联信息化平台建设,进一步拓宽了服务渠道。 残疾人康复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以康复社区工作为重点,推进残疾人康复建设,已建立13个康复示范社区,并筹资25万元为每个示范社区发放康复训练器材、电脑、打印机及书籍等物品,夯实社区康复工作基础。提高康复人才业务水平,通过以会代训、送教上门、外出学习等方式,先后对600余名康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实施康复救助项目,截止目前,已拨付定点康复机构自治区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国家“七彩梦行动计划”和彩票公益金康复救助项目资金982万元用于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每年完成409人次0-6岁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任务。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通过开展“狮爱民族情·草原光明行”活动、“百万贫困白内障复明工程”、“韩红爱心 援蒙行动”和争取财政16万元经费支持,邀请外地专家为本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等方式,2011—2014,四年间我市共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 5000余例,2012年呼伦贝尔市被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授予“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市”称号,海拉尔、扎兰屯、阿荣旗等9个旗市区分别被确定为“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县”。做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市残联与市精神卫生中心密切合作,利用彩票公益金项目,连续5年为425人免费投放药品,为35名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住院救助。截止目前,我市精神病患者的肇事肇祸率为0。提供辅具适配服务,帮助残疾人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十二五”期间,完成“彩票公益金”助视器及盲用产品适配1326件,免费辅具适配529件,“七彩梦”儿童辅具适配223件,成人假肢装配279 例、矫形器58例,儿童矫形器装配44例。为成人验配助听器60台,为29名聋儿适配双耳助听器58台。 残疾人权益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修订了《呼伦贝尔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呼伦贝尔市残疾人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出台了《呼伦贝尔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实施方案》、《呼伦贝尔市促进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实施方案》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政策保障。全面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积极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建设,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基本保障。 残疾人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壮大。持续开展以助听、助视、助行、助学为核心内容的“魏基成天籁列车慈善基金会”、“微笑行动”、“狮爱草原 爱心助行”等慈善事业,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残疾人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大力加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和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依法、有序、规范地完成了我市各级残联换届工作,进一步优化了各级残联领导班子结构,增强了残联的代表性。通过在全市残联系统集中组织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重品行、扶正气、比贡献,树立残联干部新形象”、“三争三创”和“走千村、访万户、摸实情、送温暖”等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了各级残联组织作风建设。全市残联健全了五类残疾人专门协会,积极开展争创学习文化型、服务能力型、创新活力型协会活动,取得明显效果。认真落实自治区残工委和自治区残联要求,圆满完成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任务,为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了信息保障。 尽管“十二五”残疾人事业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但是由于呼伦贝尔地处边疆、起点低、底子薄,全市残疾人事业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仍低于经济社会发展平均水平,残疾人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仍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残疾人事业发展不平衡;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还有很多实际困难;社会上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残疾人工作体制机制有待完善,残联组织、残疾人工作者的服务能力与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和残疾人的需求还有明显差距。   第二章 “十三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行动指南   第一节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坚决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呼伦贝尔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实现“十三五”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把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重点任务,聚焦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和贫困、重度残疾人,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和扶残助残服务体系,增加残疾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更实在地惠及广大残疾人,让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有尊严,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迈上新台阶、实现新跨越。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相结合。制定惠及残疾人的各项政策措施既要紧紧围绕实现“十三五”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目标要求,又要在对“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进行认真总结评估的基础上,立足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困难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 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既要通过普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公平待遇,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又要通过特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和优先保障。 坚持兜底保障与促进就业增收相结合。既要对享受低保和失去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由政府无偿保障其基本生活,又要扶持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加入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队伍当中,实现就业创业增收。 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既要突出政府责任,兜底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确保残疾人公平享有基本民生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依法维护好残疾人平等权益,又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残疾人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满足残疾人多层次、多样化需求,为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创造便利化条件和友好型环境。同时,还要坚持残疾人主体地位,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充分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建设现代化呼伦贝尔、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贡献智慧和力量,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坚持统筹兼顾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既要加强对农村牧区和贫困、重度残疾人的重点扶持,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和不同类别残疾人小康进程,又要充分考虑城乡和地区差异,加强分类指导,协调共同推进,实现残疾人事业与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三节  总体目标 到2020年,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实现脱贫,城乡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比社会平均水平更快一些,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住房、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康复,生活有保障,居家有照料,出行更便利,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文化体育生活更加丰富活跃,自身素质和能力不断增强,社会参与更加广泛深入,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基础条件明显改善,服务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对基层残疾人的综合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残疾人基层组织进一步健全,工作体系更加完善,残联工作和残联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不断增强;无障碍环境建设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环境全面形成,不让一个残疾人掉队,残疾人与全市各族人民同步实现全面小康。   第三章  兜底保障与促进就业增收并举         推动残疾人事业共享发展   第一节  突出做好残疾人民生托底补短工作 全面落实困难和重度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给予生活补贴,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对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逐步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和多重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   完善残疾人福利保障制度。落实符合条件的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为其代缴或补助保险费政策,逐步提高代缴或补助标准。落实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政策。建立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扩大保障范围。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对残疾人实施优惠保险费率,鼓励开发适合残疾人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商业保险产品,鼓励残疾人个人参加相关商业保险。实施残疾人医疗康复规定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逐步提高报销比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福利保障水平。 对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实施兜底保障。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和《呼伦贝尔市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对于特困残疾人家庭低保户,可按当地标准的10%适当提高其低保补助水平。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因抚养(扶养、赡养)人生活困难、事实无力供养的残疾人,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规定的,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健全流浪、乞讨残疾人返乡保障制度,对因无法查明身份信息而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给予妥善照料安置。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防治管理和康复服务机制,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对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优先给予医疗救助。为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提供适用性药物。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资金、政策支持力度,构建服务对象明确、服务标准统一、评估检查规范的居家和集中托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实现与儿童、老年人护理照料服务体系的衔接和资源共享。继续争取上级“阳光家园计划”项目,建设旗市区残疾人托养中心和街道残疾人“温馨家园”,为残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 增加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将残疾人出行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范围,实现持证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燃气、暖、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确保把符合条件的农牧业转移人口中的残疾人转为城镇居民,确保进城残疾人享有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并做好就业扶持工作。逐步实现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扩展。   加大贫困残疾人住房保障力度。在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林区、煤矿、国有工矿、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垦区危房改造中,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实施优先轮候、优先选房等政策。重度下肢残疾人、重度视力残疾人可优先选择楼层。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实施“交钥匙”工程,对无力自筹资金的残疾人家庭给予倾斜照顾,2017年完成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集体公租房、过渡房等多种方式,解决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基本住房问题。 重视特殊教育发展。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和《呼伦贝尔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及后续行动要求,初步建立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康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和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加快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创新义务教育阶段残障教育模式,实现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2%。推行全纳教育,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对经相关部门诊断鉴定、确实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但基本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义务教育阶段6至14周岁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开展送教服务工作。采取学用结合等方式,走合作制办学道路,依托呼伦贝尔学院、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扎兰屯职业学院,开展残疾人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加强对残疾学生的扶持力度,做好呼伦贝尔广播电视大学专本科残疾学员招生和网络学习等方面的工作。市和旗市区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补贴残疾人职业教育、奖励残疾大学新生、补贴学前教育机构招收残疾学生,逐步形成机制。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认真实施《国家手语和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2015-2020年)》,逐步开展听力、视力残疾人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加强手语主持人才培养,利用远程教育资源,提高特殊教育信息化水平。在现有编制总量内,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所需编制,配足配齐教职工。建立特殊教育学校教学考核体系,完善特教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培养一批复合型特教教师,切实解决制约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第二节  大力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 推进残疾人精准扶贫。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精神。 健全完善领导干部联系帮扶点和干部驻村工作机制,确保每个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残疾人家庭都有帮扶责任人。认真实施国家《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行动计划(2016—2020年)》,将农村牧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各级政府扶贫部门和残联要健全贫困残疾人户建档立卡机制,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将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残疾人脱贫工作列为全市脱贫攻坚工作的重点任务,纳入“三到村三到户”、金融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康复扶贫等扶贫工作重点工程。 加强培训工作,帮助脱贫对象家庭成员掌握更多的实用技术。利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设立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基金,用于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等符合补助条件、能够持续经营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构。落实扶贫贷款贴息政策,开展产业化脱贫,扶持创建一批农村牧区残疾人生产基地,带动贫困残疾人农牧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组织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残疾人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 大力支持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增收。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残疾人。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逐步建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普遍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优惠政策。除小微企业外,对达不到比例要求的,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建立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奖励制度。出台《呼伦贝尔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利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信息管理平台,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3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未按1.5%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加强残疾人就业年龄段实名制信息录入统计管理,各级开通残疾人就业服务无障碍信息网,并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到2020年,市及旗市区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具备独立开展就业服务的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适应评估、就业和失业登记、职业介绍等服务。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落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税费优惠政策,通过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推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公益岗位就业和辅助性就业。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岗位,按不少于10%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残疾人担任农家书屋管理员并列入公益岗位的,可再增加3%的名额。将苏木(乡镇)、街道和城市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全部列入公益岗位。继续实施嘎查村残协专职委员工作补贴制度,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 贯彻《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精神,推动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出台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制度和管理办法,促进兴办工疗、农疗等残疾人庇护性就业机构。严格执行盲人保健按摩和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执业。 鼓励将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纳入创业孵化基地,优先给予政策扶持,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利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偿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创业,大力支持残疾人及其家庭开办家庭农牧场、农家店、牧家店、网店和社区便民服务网点。积极做好残疾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和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全市每年对1000名农村牧区残疾人进行实用技术培训,每年至少对500名城镇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指导。创造条件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选拔、组织残疾人参加各级创业技能竞赛,提高残疾人技能水平,为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创造条件,稳步提高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就业率。       第四章  康复服务与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并举         推动残疾人事业融合发展   第一节  推动残疾人康复事业健康发展 大力加强康复服务工作。组织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康复条例》。以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实施精准康复,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继续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防盲治盲、防聋治聋等重点项目,完成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0-6岁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任务。落实各类残疾人的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补贴制度。逐步推广个性化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普及助听器、助视器、假肢、轮椅、拐杖等残疾人急需的便利、经济、实用、舒适、环保、智能的辅助器具,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率达到需求人数80%以上。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不断加强社区精神卫生康复站建设。卫生计生、教育、民政、人社、残联等部门和相关康复机构加强合作,资源共享,把残疾人社区康复融入基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城市社区重点提高康复服务质量,农村牧区重点扩大康复服务的覆盖面。在“十三五”末期,进一步完善社区康复服务站。 大力加强残疾预防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加大残疾预防工作经费投入力度,广泛开展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筛查、诊断、随报、康复医疗一体化的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建立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孕前、孕期、新生儿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制度。大力推广免费婚前检查,广泛开展残疾预防科普宣传教育和残疾预防调研活动。针对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等主要致残因素,实施重点干预,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第二节  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巩固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统媒体的宣传阵地,充分发挥新媒体、自媒体作用,利用微博微信、公益广告等方式,以宣传《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和《呼伦贝尔市残疾人事业“十三五”规划》为重点,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弘扬人道主义思想、扶残助残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宣扬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融合”的现代文明理念,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环境。加强残疾人自强模范和助残典型的宣传,激励残疾人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组织参加各级残疾人事业好新闻评选和残疾人专题节目展播活动。 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将残疾人作为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重点人群之一,各类公共文化场所要有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场地和内容,免费或优惠向残疾人开放,并提供无障碍服务。扶持残疾人题材的文艺作品的创作。积极开展文化进社区、 文化进家庭“五个一”活动,建设26个社区文化示范点,开展基层群众性残疾人文化活动。每年举办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残疾人文化周”活动,推动经常性文化活动,不断活跃残疾人文化生活。动员社会各界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助残活动。建立健全残疾人艺术人才的培养、选拔、输送、激励机制,培育残疾人艺术,组织参加各级各类文艺比赛和汇演。扶持建设以特殊教育学校为主的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基地。举办残疾人书法、美术、摄影、手工艺品制作等文艺比赛和展览,鼓励扶持残疾人参加工艺美术、书画、文学、摄影等艺术活动和创作。 推动残疾人体育工作深入发展。推进实现公共体育设施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公共体育设施和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进行必要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配置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体育器材,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建设13个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示范点,发挥辐射带动作用,逐步改善残疾人体育活动条件。扩大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参与面,促进残奥、聋奥、特奥均衡发展。 实施“残疾人自强健身工程”,推广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康复体育项目,举办区域性残疾人体育展示活动。实施“助残健身工程”,建立、发展各级残疾人体育组织,培养100名残疾人社会体育指导员。每个乡镇、苏木(街道)至少配备1各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加强特殊教育学校体育教学和体育工作。重视体育课程教学,组织适合残疾学生身心特点的体育活动。各级各类普通学校要创造条件为残疾学生开展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提高残疾学生的身体素质和体育运动竞技水平。有条件院校要招收一定数量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入学,并为他们参加体育活动、竞赛训练提供帮助和支持。开展农村牧区残疾人体育工作,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作用,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活动场所,配置简便适用的健身器材,组织开展农村牧区残疾人健身活动,动员广大农村牧区残疾人积极参加,培养农村牧区残疾人的健身意识,使健身活动逐步融入农村牧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   第五章  依法统筹推进与构建发展新体制并举         推动残疾人事业协调发展   第一节  依法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全面推进残疾人事业法治化建设。加大保障残疾人权益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将残疾人事业法治化建设作为“美丽发展、争进前列、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推动完善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基本公共政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和残疾人需求,组织修订系列惠残政策。 切实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完善市级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能。拓展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领域和服务内容,旗市区普遍设立残疾人法律服务站,开展“送法进社区”“送法进乡村”等活动,把残疾人法律服务向社区、乡村延伸,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帮助残疾人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司法机制,对纳入低保、特困供养等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残疾人和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合理诉求及时受理、审查、办理,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当事人实行诉讼费减免政策。 全面推进残疾人权益保障常态化。构建残疾人权益保障常态化工作机制,积极协调将各级残联理事长列入当地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及常委的推选对象范围,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换届中进一步增加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比例,不断提高残疾人参政议政能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各级人大、政协对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健全和规范全市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建设,建立完善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解和残疾人权益保障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跟踪解决现实生活中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具体问题。建立落实残疾人权益保障应急处理机制,将残疾人信访工作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残疾人信访工作需要。将《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纳入“七五”普法规划,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广泛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主题宣传活动和残疾人学法用法专项行动,形成依法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继续推进无障碍环境地区创建工作,将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旗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测评指标体系。将各级残联列为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严格监管新建、改建公共场所设施无障碍建设的规划、设计和验收,在城镇保障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中统筹考虑残疾人无障碍环境设计与建设。新(改、扩)建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要有无障碍配套设施,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公共服务、公共交通、社区等场所无障碍设施改造。公共交通工具逐步配备无障碍改造设备,公共停车场设立残疾人车辆专用停车位,并对残疾人减免停车费照顾。加强无障碍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和监督使用。落实项目匹配资金,深入开展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动员社会力量支持等多种形式,加大改造力度,解决残疾人家庭生活障碍。 将信息交流无障碍纳入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执行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推进政务信息无障碍技术应用。推进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无障碍。以呼伦贝尔市图书馆为中心建设全市残疾人图书馆网络体系。依托新建或改建图书馆,按照规范建立完善旗市区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及相关阅读设备,做好盲人阅读服务。残联门户网要建成无障碍语音系统网站。市本级和旗市区级电视台要开办手语节目,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公共场所、公共服务机构、公共交通工具普遍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 第二节  构建残疾人事业发展新体制 全面推进残疾人组织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和中国残联、自治区党委有关文件精神,深化和改进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建设,进一步增强各级残联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持续开展基础管理工作,实施“强基育人工程”,加强旗市区残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扩大残疾人组织的覆盖面。将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教育纳入各级党委组织部干部培训年度计划,配齐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和残疾人干部。要将残疾人事业各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人力资源保障工作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残疾人服务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落实残疾人工作者手语津贴。健全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管理机制,将残疾人专职委员逐步纳入社会工作人员管理范围,增强综合服务能力。要建立相应的专业人才库,形成残疾人康复、特殊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维权和信访等方面专业人才培养使用的长效机制。建立“优秀残疾人干部人才库”,拓宽优秀残疾人选拔使用渠道。增强各旗市区残疾人组织治理能力,实施残疾人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将基层残疾人工作纳入嘎查村、社区基层综合服务项目和平台建设范畴,构建旗市区--乡镇(苏木)、办事处--嘎查(村)、社区三级联动的基层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网络,到2020年实现全覆盖。建立健全残疾人各专门协会工作经费、场地、人员等工作保障制度,加强和改进工作,推动各专门协会依法依章独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代表、服务、维权”职能。 全面推进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购买残疾人服务作为重要的民生工作和改革任务,将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重点领域,以残疾人康复护理、托养照料、生活服务、扶贫解困、职业培训、就业创业服务、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家居无障碍环境改造等为重点,逐步完善政府购买助残服务指导性目录,扩大购买规模。总结推广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推动优化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流程,全市普遍开展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鼓励和培育购买残疾人服务的承接主体,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源、更广的社会力量主动投身残疾人服务之中。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质量监控和绩效考评,推进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 全面推进志愿助残服务。将志愿助残工作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和志愿服务整体规划,健全完善志愿助残工作机制。积极培育扶持助残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支持引导其开展助残活动。健全完善助残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和志愿服务供需对接等机制。深入开展五帮入户“阳光行动”、“一帮一结对子”等群众性志愿助残活动,为残疾人提供扶贫解困、生活照料、支教助学、社区导医、文化体育、出行帮助等服务,推动志愿助残服务常态化、专业化和有效化。 全面推进残疾人慈善事业发展。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加强慈善助残舆论宣传,拓宽募捐资金渠道,倡导鼓励公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群团组织帮扶贫困残疾人、捐助残疾人事业。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网络助残慈善活动。积极争取国家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和自治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支持,有效开展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的爱心助残活动,在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六章  拓展服务新空间与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并举    推动残疾人事业创新发展   第一节  拓展残疾人服务空间,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 各地要统筹规划城乡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要配套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实现合理布局。将残疾人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和建设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推动在市级和旗市区逐步建立公办骨干残疾人服务设施。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偿或购买、合作经营等多种方法和途径,形成适应残疾人事业发展要求和满足残疾人需求的机构运营模式,构建政府、社会、市场三位一体的残疾人服务设施体系框架。加快推进呼伦贝尔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打造全市残疾人康复医疗基地。各旗市区继续实施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项目,扩大覆盖范围。加强残疾人就业、盲人医疗按摩等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认真实施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教育、就业服务、托养、盲人医疗按摩等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服务质量评价等标准,开展资质等级评估,培育建立残疾人服务品牌,提高服务制度化、均等化、专业化水平。 第二节  加强残疾人基础信息数据常态化管理与应用 建立政府残工委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更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残疾人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机制、统计分析机制、评价反馈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配备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专职人员。加强对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数据、残疾人事业统计数据、残疾人小康进程监测数据的综合管理和动态更新,建好用好残疾人事业大数据,逐步实现各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之间数据资源的交换共享。建立健全四级(市--旗市区--乡镇、苏木、办事处--嘎查、村、社区)信息数据采集体系,实现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全覆盖。严格规范残疾人等级评定和残疾人证发放管理,进一步简化办证流程。   第七章  规划的贯彻落实   第一节  切实加强规划的执行力度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和难点。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将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和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作为践行党的宗旨的有力抓手,纳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研究一次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加强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明确责任,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残疾人民生保障和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力度,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局面,确保既定目标任务如期圆满完成。 第二节  大力营造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的“中国梦,是民族梦、国家梦,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梦,也是每一个残疾人朋友的梦”重要论述精神,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十三五”时期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在全社会形成推进残疾人工作,促进融合、共享的浓厚社会氛围,为科学制定和顺利实施规划纲要奠定思想基础,为加快推进新常态下的残疾人小康进程、残疾人事业发展实现新跨越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第三节  研究制定专项发展规划 实施好本规划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各旗市区要将本规划的主要任务指标纳入相关专项规划之中,加强协调协作,提高政策措施叠加效益,统筹安排、同步实施,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四节  强化督查指导 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年度监测评估和跟踪问效,开展第三方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各部门每年要向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规划和专项发展规划执行情况。 第五节  严格考核问责 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在“十三五”中期和期末对规划及专项发展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绩效考评,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对执行不力的进行问责,推动规划规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