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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为推动我区家庭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促进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9月14日正式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分别从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工作措施、扶持政策、规范秩序、维护权益、组织保障等六个方面做了规定。《实施意见》提出要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支持重点,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支持发展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并建立多渠道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权益机制。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完善行业机制、强化行业监管、推进行业建设。 《实施意见》加强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将“残疾陪护员”纳入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中,为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推荐就业一站式服务。 《实施意见》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实施意见》的出台,将为我区家庭服务业向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为促进我区家庭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