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残联[2016]68号

关于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直属各用人单位:
根据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13]7号)、《呼伦贝尔市直属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明确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呼财非税[2016]602号)及《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呼地税字[2015]59号)的规定,现就2016年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通知如下:
呼伦贝尔市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于9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残联窗口申报2015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的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持以下材料: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单》(请到市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市政务服务中心残联窗口领取)。
2、2015年6月和12月在职职工工资表及社保申报表。
3、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和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4、2015年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
5、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证明。
市直属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照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数额由市财政局通过财政直接支付系统代缴至呼伦贝尔市财政局非税专户,各预算单位在扣缴完成后持本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残联窗口领取专用收据。
户 名:呼伦贝尔市财政局特设账户
银行账号:150803763334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行
市属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央、自治区、外省(区、市)驻呼单位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残联窗口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至市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
中央、自治区直属单位在自治区或其他地区已经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需提供缴费凭证,便于市残联备案。
未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提供保障金专用账户,直接缴到保障金专户纳入国库。
七、对2015年1月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的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的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未满36个月的,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小微企业在年审时除提供第二项所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年度应缴纳保障金=(年末在岗职工总人数x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x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市本级2016年征收201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执行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为54752元。
请各用人单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年度审核,按期核定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单位,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市残联将按照未审单位上年度在册职工人数直接核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
联 系 人:蒙达 马骁
联系电话:8110217 8110218
呼伦贝尔市残疾人联合会 呼伦贝尔市财政局
呼伦贝尔市地税局
2016年 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