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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精神、智力残疾人亲友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呼伦贝尔市精神、智力残疾人亲友协会是呼伦贝尔市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代表精神、智力残疾人的共同利益,反映他们的特殊需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为精神、智力残疾人服务。        第二条呼伦贝尔市精神、智力残疾人亲友协会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精神、智力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精神和物质文明成果。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密切联系精神、智力残疾人及其亲友,反映他们的意见和需求,沟通他们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全心全意为精神、智力残疾人服务。对于旗市区精神、智力亲友协会具有指导和帮助、督促工作的责任。       第四条促进精神、智力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和社会服务,推动精神、智力残疾预防工作。       第五条团结精神、智力残疾人及其亲友,动员社会各界增强人权观念,尊重、关心、和爱护精神、 智力残疾人,反对歧视和虐待。       第六条培养精神、智力残疾人及精神、智力残疾人亲友骨干,协助政府开展精神、智力残疾人工作。       第七条对残疾人事业及精神、智力残疾人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八条开展同各地精神、智力残疾人亲友协会组织的友好往来。                       第三章 组 织     第九条呼伦贝尔市精神、智力残疾人亲友协会委员从呼伦贝尔市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精神、智力残疾人亲友委员中产生,任期五年。     第十条呼伦贝尔市精神、智力残疾人亲友协会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与呼伦贝尔市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会议同期举行。    第十一条委员会职权: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制定工作计划,审议工作;    (三)修改呼伦贝尔市精神、智力残疾人章程。       第十二条呼伦贝尔市精神、智力残疾人亲友协会的日常工作由呼伦贝尔市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下设的组织联络部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