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首页 > 通知公告 > 本级 > 正文
市残联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信息员:  来源: 日期:2019/4/11 11:19:08 人气:621                             加入收藏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事业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促进我会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我会研究制定的,涉及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权益维护等方面,事关残疾人利益的重要政策、重点工程项目及会机关制度建设和规范性文件等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前款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讨论决定或者签发前,由会“七五”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会普法办)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程序。

第四条重大决策由承办室负责起草,涉及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权益维护等方面,事关残疾人利益的重要政策,应广泛征求残疾人、残疾人组织和有关单位(部门)意见建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完善后,送会普法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残疾人民生的重点项目,须广泛征求残疾人和基层残联的意见建议,确保重点民生项目的社会效应和具有可操作性后,送会普法办进行合法性审查;会机关制度建设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广泛征求执行理事会成员和各室意见建议后,送会普法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会普法办审查通过后,出具《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审查意见书》;对拟出台的事关残疾人利益的重要政策,必要时送司法厅征求意见后,出具《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审查意见书》。由承办处室(单位)将最终送审稿提交党组会议研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党组会议讨论。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送会普法办审查时应提交书面材料,并附电子文本:

(一)重大行政决策文稿(草案)及其起草说明;

(二)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残疾人、残疾人组织和有关单位(部门)的意见建议、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以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三)需经听证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重大决策起草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拟决定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依据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突破规定的情况;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

(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内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会普法办在收到重大行政决策送审材料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送审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查;

(二)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但送审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处室(单位)补充报送审查材料,补充报送的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查;

(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的,但认为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可以予以审查。

第八条会普法办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我会职权范围;

(二)行政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行政决策事项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协调一致;

(四)行政决策事项突破规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理一般原则,是否适当;

(五)行政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六)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会普法办进行审查后,提请召开有会法律顾问参加的会“七五”普法领导小组会议进行研究,提出修改意见: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未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或者减损权益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突破规定且不符合法理一般原则的,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或者暂缓出台意见;

(三)对未遵守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的,提出退回补充完善程序的意见;

(四)对轻微违反规定或者与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五)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提出暂缓出台或者不合法意见。

第十条承办室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作相应修改。对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反馈会普法办。

承办室对普法办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核。

第十一条会普法办相关负责同志应当参加重大行政决策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并做出合法性审查意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