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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工作的通知 

 

 呼残联[2011]40号

 

 

各用人单位:

根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内蒙古政府令第140号)、《呼伦贝尔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呼政发〔2002〕39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呼政办字〔2006〕16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呼伦贝尔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央、自治区、外省(区、市)驻呼单位。

二、时间及地点

1、市直属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于2011年4月1日5月31日到新区政府大楼B区123室核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纳时间:6月-12月每月的1-10日。

联系人:朝鲁,电话:8217249。

2、市属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央、自治区、外省(区、市)驻呼单位于2011年6月1日8月31日在征税期内到市地税直属征收管理分局大厅残保窗口核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直接缴纳。

联系人:晋甄鸿、朝鲁。

电话:8217813、15247066111、8217249。

三、年审需携带下列资料

1、2010年12月在职职工工资表及社保申报表。

      2、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和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4、《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和就业证。四、征收标准

年度应缴纳保障金=(年末在岗职工总人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市本级2011年征收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执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为26419元。

五、其他要求

逾期不参加审核的,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按上年在册职工人数直接核定保障金; 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呼伦贝尔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