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首页 > 业务工作 > 社会保障 > 正文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员:  来源:呼伦贝尔市残疾人联合会 日期:2011/6/9 14:21:59 人气:774                             加入收藏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096号)、《中共呼伦贝尔市委员会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呼党发[2009]4号)和自治区残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残联发〔20102)等文件精神,为全面提升我市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能力和水平,呼伦贝尔市  残联和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智力、

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现将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呼伦贝尔市残疾人联合会        呼伦贝尔市财政局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呼伦贝尔市“阳光家园计划”

——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096号)和《中共呼伦贝尔市委员会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呼党发[2009]4号)精神,推动我市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以下简称“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开展,根据自治区残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残联发〔20102要求,制定呼伦贝尔市“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一、实施背景

根据全市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统计,我市共有各类残疾人17.3万人,其中智力残疾人13929人、精神残疾人8171人、重度残疾人7343人,占残疾人17%近年来,呼伦贝尔市党委、政府大力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围绕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有效保障了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使残疾人的民生状况得到了一定改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残疾人事业发展仍然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残疾人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特别是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还面临许多困难,给其家庭带来了很大负担,给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这部分残疾人及其家庭对开展托养服务的需求非常迫切。

20098月,中国残联与财政部开始共同组织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自治区积极开始实施此项工作,并将我市列入2011年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试点地区。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施“阳光家园计划”的指导思想是: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为目标,以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需求、完善托养服务功能、提高托养服务水平为重点。集中托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纳入当地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建立完善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按照保证重点、讲求实效、逐步发展的原则,采取新建、依托现有机构、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充分发挥现有福利机构、精神病院的作用,将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按不同类别的服务需求送入相应的福利机构和精神病院进行托养,以满足有不同需求的重度残疾人及其亲属的愿望。

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以人为本,解决急需,着力改善处于就业年龄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状况;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地推动任务目标和政策措施的落实;促进建设,强化服务,注重发挥受助机构和家庭示范辐射作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缓解当前托养服务供需矛盾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健全制度,严格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公开公正,资金使用安全有效,努力为残疾人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稳定的托养服务。

三、任务目标

按照自治区下达的目标任务2010年全市完成居家托养350人,其中城镇居家托养200人,农牧区居家托养150人。按自治区实施方案要求今年申报托养服务机构待自治区审批后2011年开展机构托养服务工作。

四、申请项目资助的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建立,手续完备,经旗县级以上残联确认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残联兴办的公益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2、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3、具备基本的托养服务设施设备,配备满足基本服务的工作人员,规章制度健全,且正常运营三个月以上;

4、与托养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了一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

5、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建设要求;

6、托养服务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二)申请资助的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困难残疾人家庭;

2具有呼伦贝尔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就业年龄阶段(1659周岁)且不在业的智力、精神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特别是要优先考虑一、二级智力、精神和就业年龄阶段的重度残疾人以及“一户多残”贫困户家庭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

五、托养形式和服务标准

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要针对不同残疾类别和程度,实行分类服务。主要采取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居家托养多种托养形式,以满足残疾人的个性化需求,努力实现残疾人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

针对不同的托养形式,确定不同的服务标准。

(一)集中托养及日间照料。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及日间照料机构,必须是经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一定基础设施、设备、有专人管理和服务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对纳入集中托养和日间照料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应首先保障其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所需,并根据情况,提供必要的康复和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同时,集中托养及日间照料机构都要按有关规定与其所服务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或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居家托养。实行居家托养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必须有法定监护人、家人或邻里能正常提供生活保障,基本满足其生活照料需求。

六、经费来源

按照属地原则以当地政府投入为主。20102011年,自治区财政每年将下达我市一定资金,用于补助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其中资助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的资金比例不低于资金总额的40%,对居家托养农业户残疾人每人每年给于不低于500元,对居家托养城镇残疾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的资助。我市两级财政每年将根据自治区拨付补助资金情况按5:2:3比列匹配资金,确保当地城镇受助残疾人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农牧区受助残疾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的资助。同时,各地要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动员社会爱心人士和单位捐赠资金或物资做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

七、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办法。项目旗市区残联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本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根据呼伦贝尔市残联和财政局下达的年度任务确定申请的托养机构和居家托养人员。

市残联和市财政局根据自治区项目资金的分配方案和各旗市区实际,提出全市本年度任务分配方案,由自治区审核后下达各旗市区。各旗市区将实施办法于2010515日前报市残联教育就业部。

(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申请和审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由各旗市区残联初审,市残联复审,向自治区残联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据实填写《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资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提供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对审批通过的托养服务机构自治区残联将项目资金一次性拨付给市级。市残联按自治区审批的机构将资金拨付给项目旗市区。

(三)居家托养的申请和审批:由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旗市区残联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据实填写《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家庭)资助申请审批表》(附件3),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旗市区残联审核汇总后报市残联审批。市残联将本地受助残疾人花名册(附件4)报自治区残联审批。

(四)落实匹配资金。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确定的资助方案和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拨付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八、工作要求

(一)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手续,逐一审查申请材料,并通过实地查验、公示公告等形式严格把关。托养服务机构批准之后要悬挂统一的标识。受理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资助方案确定后,应及时把资金发放到位,不得截留、挪用。各级残联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针对申请审批、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和纠正处理。自治区残联、财政厅将适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弄虚作假、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建档立卡,确保信息完整。各级残联要建立专门档案,完整反映计划执行全过程。要对本级受助机构和家庭、受益残疾人情况逐一登记,要按期提交执行情况报告和统计报表,要实时录入《中国残联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对未录入的一律不计入考核成绩。

(三)强化考核,加强宣传推广。项目开始执行后,自治区残联将对托养服务项目实施年度绩效考核,通报考核结果,并将考核成绩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必要因素之一统筹兼顾。执行项目的旗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确保项目在我市顺利实施。对上级考核中绩效成绩一般的今后将不予考虑列入其他项目。

(四)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是贯彻落实中央7号文件和自治区6号呼伦贝尔市4号文件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的民生工程,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表现。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资助申请审批表;

2.“阳光家园计划”申请资助机构托养残疾人明细表;

3.内蒙古自治区“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家庭)资助申请审批表;

4.“阳光家园计划”资助居家托养残疾人花名册;

5.呼伦贝尔市“阳光家园计划”资助居家托养年度任务安排;

6.“阳光家园计划”统一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