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首页 > 归档栏目 > 业务工作 > 重点项目 > 正文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项目

针对国家燃油税费改革取消养路费,提高燃油单位消费税额,作为非机动车管理的原先无需缴纳养路费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负担加重的实际,财政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对发放补贴工作进行部署。

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完善对困难群体补贴的机制”有关精神,保障残疾人权益,中央决定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给予适当补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加强与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向政府汇报有关情况,要认真研究制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发放对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具有绍兴县户籍的下肢残疾人; 2、持有购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发票及相关凭证; 3、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发放标准

         残疾人机动轮椅燃油补贴发放标准为每辆每年补贴200元